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应急联动机制和消防信息共享机制。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