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自然资源、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政和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消防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