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村民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