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务公开,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