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村民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