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发送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居民议事会会议可以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等列席。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