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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
有效
街道居民议事形成的意见,应当由街道居民议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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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