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热线工作机构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按照规定办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者逾期办理;

(二)答复内容敷衍塞责;

(三)多个诉求人集中反映同一类诉求事项;

(四)其他需要督促的情形。

经督促,承办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的,由热线主管部门督办。经督办,承办单位仍未按照规定办理的,由热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视情通报或者约谈。

热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诉求事项会办机制,推动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高频、疑难诉求事项快速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