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诉求事项并答复诉求人,诉求人明确表示不需要答复或者无法联系诉求人的除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办理结果反馈热线工作机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办理期限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服务表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期限告知诉求人。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办理期限没有规定的,咨询类诉求事项的办理期限为收到服务表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类诉求事项的办理期限为收到服务表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需要现场踏勘核实的,办理期限为收到服务表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异议审核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适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理的诉求事项,承办单位因诉求事项办理难度大等情形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向热线工作机构申请延长期限。热线工作机构同意延长期限的,承办单位应当向诉求人说明办理进度以及延长期限的理由和依据。延长期限申请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办理期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