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在承办单位反馈诉求事项办理结果后对诉求人进行回访,通过短信、电话、智能语音等方式邀请诉求人对热线服务和诉求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热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满意度评价制度,科学设置满意度评价指标,加强满意度评价结果公正性、客观性的甄别和核实。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