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建立华侨历史文化遗存数字化平台,实现遗存信息数字化采集、信息化管理和共享利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国有收藏研究机构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信息报送、平台数据更新等相关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数字化平台建设及遗存信息的共享利用。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濒危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进行数字化保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