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收藏研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可移动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安全。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可移动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损毁或者丢失的,非国有的遗存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寻求帮助。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指导或者协商委托具备条件的收藏研究机构代为保管等措施,确保该遗存的完整和安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