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国有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华侨历史文化遗存,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非国有华侨历史文化遗存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使用人承担保护责任;使用人无法承担保护责任或者没有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