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华侨历史文化遗存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保护要求,明确保护责任,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修缮补助等支持。
保护责任人应当开展日常巡查、保养和维护,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发现险情或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抢救保护措施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挖掘、展示、宣传保护对象的文化内涵、历史价值和时代精神。
保护责任人有权依法合理使用其保护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并享有获得指导、帮助、培训等的权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