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国有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非国有华侨历史文化遗存,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国有华侨历史文化遗存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使用人承担保护责任;使用人无法承担保护责任或者没有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