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侨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文物、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将具有相应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认定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