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侨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文物、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将具有相应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认定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