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燃气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燃气计量装置示值抄收气费,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二)按照公示的服务承诺、办理时限处理燃气用户报修等事项;(三)开展入户维修、收费、安全检查等工作时佩带上岗证;(四)提供专业、高效、文明、规范的服务。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