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居民燃气用户自燃气计量装置以前(含计量装置)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燃气计量装置之后的阀门、连接管、燃气燃烧器具等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非居民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应当在供气用气合同中明确各自对燃气设施的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