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管理区域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管委会应当结合功能定位,根据产业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在土地类别、出让年限、出让条件、准入审核等方面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