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高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并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的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需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