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六条尚未生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目的、受其成员委托提供供种服务的,应当签订委托书,提供的种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种数量不得超过本专业合作社承包经营土地的年度用种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