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尚未生效

通过网络销售种子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全面、真实、准确地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审定或者登记编号、质量指标、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风险提示等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购种者。

为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