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Not yet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目的、受其成员委托提供供种服务的,应当签订委托书,提供的种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种数量不得超过本专业合作社承包经营土地的年度用种量。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