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七条尚未生效通过农业生产订单形式向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供种的,提供的种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种者应当如实记录种子来源、品种、名称、产地、数量、供种去向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