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三条尚未生效受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代销协议确定的经营范围、品种、数量从事代销活动,不得分装销售。委托方对受委托方的委托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