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尚未生效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生产、包装种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