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尚未生效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贮藏、保管设施和种子专业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