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登记申请,并于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通知申请者提交种子样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品种登记的具体工作,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