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Not yet in force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登记申请,并于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通知申请者提交种子样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品种登记的具体工作,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