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通过本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品种审定证书,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