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支持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研究等基础性、公益性工作。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本省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名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