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重点保护下列种质资源: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录的天然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和本省特有的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色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