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一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重点保护下列种质资源:(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录的天然种质资源;(二)珍稀、濒危和本省特有的种质资源;(三)具有特色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种质资源;(四)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