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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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支持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研究等基础性、公益性工作。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本省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