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九条尚未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