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负有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三)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四)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五)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六)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