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负有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四)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五)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六)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