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故意损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擅自处理当事人财物;(二)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三)违法收费、罚款;(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五)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