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故意损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擅自处理当事人财物;

(二)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

(三)违法收费、罚款;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五)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