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允许燃放的地点、时段内适度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