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十七条有效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允许燃放的地点、时段内适度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