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西藏初中班(校)招生全区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建筑施工、商业经营、交通运输等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