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统一标识的分类垃圾容器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标识清楚、干净整洁、布局合理。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