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堆放物料。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摆放展示商品。

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