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应超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期限、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广告牌匾,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