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节能型景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及时修复损坏的照明设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