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建设。城市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和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或者管沟;老城区应当结合道路整治、城市更新等,加强老旧管线改造升级,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或者管沟建设;建成地下综合管廊或者管沟的区域,满足管线入廊(沟)技术要求的应当依规入廊(沟)。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实行管线入地;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规范设置。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