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审查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