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科学制定实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