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旅游景区(点)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做好垃圾、粪便、污水的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点)环境卫生。景区(点)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遵守景区(点)卫生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