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施农(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做好功能分区和市场布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有序。

农(集)贸市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做好清洁消毒,废弃物和病死畜禽处理应当达到无害化要求。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