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工作,采取措施抑制扬尘、降低噪声,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建筑工地的厨房、宿舍、厕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