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工作,采取措施抑制扬尘、降低噪声,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建筑工地的厨房、宿舍、厕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