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草种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