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种子储备制度并组织实施。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草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