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种子储备制度并组织实施。

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草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